河南省自然资源学会章程
2014年5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自然资源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enan Society of Natural Resources,缩写HSNR。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从事自然资源及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育以及管理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资源学科建设和为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中心,加强自然资源的综合研究,促进资源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与繁荣,促进资源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资源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资源科技与经济社会的结合。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民科技素质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建设和资源科学的发展。学术交流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研究理论、方法和新技术的应用;自然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研究;区域自然资源综合研究、管理评价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经验,以及国内外自然资源研究的新进展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群众性特别是青少年的资源科学知识教育活动。
第八条 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河南省资源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科技论证,对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价、开发、利用管理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的学术著作、刊物和普及读物,提高全民对资源以及资源可持续利用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的认识,树立新的自然资源观,为自然资源科学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条 举荐优秀科技人才,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举办为会员和资源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优秀资源科技工作者,
第十一条 开展学会志愿者活动,推进志愿者互认工作,探索学会办事机构新的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科学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
第十三条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自然资源相关工作,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育以及经营管理工作者;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生产、科研、教学单位从事自然资源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而具有上述同等学历和工作经验者;
3、积极支持自然资源研究工作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业家;
4、从事自然资源研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在读研究生和本会志愿者。
(五)单位会员应是与本会学科或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其中个人会员须经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个人会员可由学会办公室或分支机构审核,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支持学会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本会颁发的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教授、科学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资源科学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企业家。
荣誉理事:不再担任学会领导职务的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院士会员,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后,可成为学会荣誉理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或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2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河南省自然资源学会秘书处,是在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会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性分支机构。
第三十七条 为促进学科发展,学会根据专业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正、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报理事会聘任。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学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普宣传、出版刊物等。
第三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分支机构名称前须冠以“河南省自然资源学会”字样。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无权对外签署任何协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机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及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